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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切結書

一、機關對於可能選任之受託者及其所供應之財物(軟體設備)或勞務之資料存取、儲存、備份及備援等作業,其實體設備所在地及資料傳輸是否跨境等相關議題,得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揭露,並納入選任評估參考。

二、資料所在地及跨境傳輸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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