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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盤點原則

一、盤點範圍:全機關,非僅機關內部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一)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

(二)「資通訊產品」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

1. 軟體:資通系統,如例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 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行動電話機、網路通訊設備(如網路交換器、無線網路分享器等)、無人機、虛擬實境設備、影像攝錄設備、印表機、投影機、可攜式設備、物聯網設備等。

3.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三)各機關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資通安全署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三、盤點標的參考原則:

盤點對象 盤點範圍 盤點標的 判斷是否納入盤點及汰換作業
公務機關、委外廠商
(含分包廠商)
硬體 無論是否具有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之資通訊設備皆屬盤點及汰換範圍。
如: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一)如硬體設備係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原則不列入盤點及汰換範圍。

(二)辦理採購:

1. 請原廠/代理商提供廠牌證明文件。

2. 透過網路或相關可行管道查證其是否為大陸廠牌。

軟體及服務

(一)非客製化軟體/系統:如原廠(官方)提供之套裝軟體、開發工具或作業系統等。

(二)客製化軟體/系統:如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或APP等。

(三)人力資源。

(四)網站及APP所提供的服務。

(五)雲端服務。

(六)電話諮詢。

(七)其他類型服務。

(一)自行下載:應確保軟體或元件確實由原廠(官方)網站下載,如原廠(官方)為大陸廠牌者,應納入盤點及汰換。

(二)自行開發:應確保開發環境、工具及套件等係由原廠(官方)網站下載,或是透過採購取得,並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盤點及汰換作業。

(三)辦理採購:

1. 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原則無須盤點及汰換。

2. 機關自行辦理採購非客製化軟體/系統者,請原廠/代理商提供廠牌證明文件。

(四)委外開發:

1. 如使用原廠(官方)網站下載之軟體或元件,請委外廠商辦理前揭第一項作業,並提供說明及切結文件。

2. 如使用非客製化軟體/系統者,委外廠商應提供原廠/代理商之廠牌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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