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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一、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111年11月28日修正),本原則所稱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指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
各機關必須採購或使用前述第一項所定之廠商產品及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函報本法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

二、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二)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1.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2.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3.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4.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內容,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三、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務必依「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四、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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