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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函有關歐盟執委會發布新版個人資料傳輸用「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及新聞稿事宜,請查照。

一、旨揭教育部110年7月16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92216號函,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有關歐盟執委會發布新版個人資料傳輸用「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及新聞稿事宜,請查照。
二、上述歐盟執委會發布新版個人資料傳輸用「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簡述如下:
(一) 歐盟執委會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公布3份「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確保歐盟境內個資傳輸至第三國所受保護水準不致減損。
(二) 歐盟執委會於本(110)年6月4日宣布依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下稱GDPR)通過2份新版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下稱新版條款),其一用於將個資傳輸至第三國接收者,另一則用於資料控管者將個資傳輸予第三國之資料處理者,未來將取代上開3份舊版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歐盟執委會原文新聞稿如附件1,新版條款如附件2、3)。新版條款並考量了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與歐洲資料保護監督員(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之聯合意見、利害關係人在公眾諮詢期間之反映以及成員國代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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