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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案,請查照。

教育部111年8月26日臺教高通字第1110083986號函,轉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案,請貴校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上述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為充實校內智慧財產權宣導網頁資料,學校智慧財產網站(https://inforsec.nutc.edu.tw/files/11-1036-2499.php)依來函主旨已連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路「校園著作權」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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