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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其設置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請查照。

一、旨揭教育部112年7月18日臺教資通字第122702879號函,有關本部部屬機關(構)、大專校院及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其設置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請查照。
二、有關教育部部屬機關(構),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其設置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
1.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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