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請校園網路教學平臺請依授權規範,惠請轉知學校教師參考使用,以期建立教師的正確著作權觀念,請查照辦理。

落實校園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範說明如下:
(一)、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的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
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又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為授課目的而利用他人的著作,並不包括公開傳輸、
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個案上的利用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的4款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
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