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一、旨揭112年6月14日教育部臺教資通字第1120059102號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本次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本法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應由其管轄之事項。 (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2.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3.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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